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者参与股票索赔肯定是有严格的提条件限制的,并不是有亏损就可参与,一般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股票索赔清单中:上市公司存在信披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等,对投资者的操作决策造成了重大影响,这是股票可索赔的一般原则。在本站整理的股票索赔清单中的(请以最新的为准),即可以,清单之外的,基本不行。
2. 买卖时间符合参与条件:确认在股票索赔清单中后,也并不是就一定能参与,还需要符合参与条件,一般要求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日(以下称为“实施日“)之后买入,并且在该违法行为被揭露曝光时(以下称为“揭露日“)仍然持有的股份,才能参与。在实施日之前买入的或揭露日之前卖掉的则不能参与,而揭露日之后,是否继续持有则都可以,通过本站或以下方式可自行查询参与条件。
3. 有亏损:符合参与条件后,一般有亏损即可参与,但股票索赔损失的计算与通常理解的账面盈亏是不一样的,一般以揭露日为起点,往后推30个交易日或累计交易换手率达100%时,为计算索赔损失的基准日,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份,索赔损失即为实际损失,而基准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份,索赔损失则计算到截止至基准日时的基准价(一般为揭露日至基准日的平均价),基准日之后,股价涨跌与股票索赔无关。也即,只要存在索赔损失,即使账面是盈利的,也是可以参与股票索赔的。当然,这只是一般原则,存在其它形式的计算确认方法,具体仍需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4. 在诉讼时效内:股票索赔类诉讼,诉讼有效期一般是自揭露日起三年内有效,一旦过期,败诉的几率极大。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八条:
第七条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