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一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基本也就确定下来,是可以着手准备股票索赔的前期工作了的,无需等证监会正式的处罚决定,尤其在上市公司被立案前,其违法违规行为即已被交易所、权威媒体等曝光的情形下。
一般来说,大多数情况下,上市公司披露被证监会的立案调查的时间同样也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的日期。投资者在揭露日持有股份,则基本都能参与索赔。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