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等相关主体,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若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则基本可维权索赔。而如果上市公司只是受到了监管措施,如公开谴责、警示、通报评批等,则要具体分析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未及时、未完整披露)”,即是否属于信披违规,且影响重大,造成投资者损失,则基本可维权索赔。
那么,上市公司都有哪些违规违法行为,怎么查询呢?交易所及证监会的日常监管,基本能较为全面的覆盖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监控,扫码可集中查询,并获取索赔股票清单。
附“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