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此A股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实施,该规定将证券集体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大类。普通代表人诉讼,指由起诉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而实践中,由于股民数量众多,难以统一推选代表人,法院更多是采用示范案例,作示范判决的方式处理。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指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股民进行诉讼,但此方式有非常严格的审核程序,往往只有构成欺诈上市等非常重大的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才会介入。实践中,几百起股票索赔案中,投资者保护机构介入的也就三五起而已。
综上,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股票索赔集体诉讼案,与成熟市场集体诉讼模式不同,仍需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一人一案号、多案号合并、示范判决、分批次审理的模式进行,因此,即使是同一股票的索赔案件,在其它起诉的股民获赔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自己没有提起诉讼,也是无法获赔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