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上市公司注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三条即有明确,除此外,还有可能在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具体请咨询本站索赔专员或律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