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大家都明了,那么,亏损了当然也得“原赌服输”,这是很大一部分股民的心态。然而,市场上却存在某些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视上市公司为自己的“提款机”,视广大散户为“待割的韭菜”,利用自身优势进行造假、内幕交易等各种“抽老千”行为,是对广大散户极大的不公,更是造成了严重损失,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股民是可以依法提起赔偿的。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股民受到证券虚假陈述等行为侵权时,应该获得赔偿,及如何获得赔偿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参与股票索赔不仅仅是维护自身权益、挽回损失,更是让“抽老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