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费阿姨:小钟老师,我前段时间看报纸,发现我持有股票的那家公司的高管不负责任。你说,要是公司高管损害了公司利益,我作为股东,发现这种情况能去告他们吗?
小钟老师:阿姨您常看新闻、常看报纸真是很不错的习惯呢!您要知道,依法维权是好事,国家正在积极营造环境支持中小股东依法维权。不过,打官司有一系列的步骤,首先得确认您是适格的起诉主体呢!
小费阿姨:这还需要确定吗?我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呀!
小钟老师:阿姨,这就要给您讲一讲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了!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您得看看您是不是满足持股时间标准和持股比例标准呀!
小费阿姨:怎么还有这种要求呢,那岂不是限制了我们中小股东维权吗?
小钟老师:阿姨此言差矣。法律对股东起诉资格设置一定条件,是平衡公司权益和股东权益的结果。我们都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都非常大,如果允许任何股东动辄就可以起诉高管,那么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反而对众多股东不利呢!
小费阿姨:哦,原来如此,你这么说我就懂啦!那我应该是不符合条件的,持股比例不够呀!不过你刚才说合计持股达到百分之一就行,我看看能不能联合其他股东吧!以后如果财务主管不让我们查账簿,我们是不就可以起诉他呢?
小钟老师:诶慢着,财务主管不让您查账,这不适用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违法违规,只有侵犯公司利益的时候,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他们。您这说的是另外一回事儿,如果高管等人损害的是股东个人的利益,提起的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小费阿姨:哦,损害我的利益,我可以直接起诉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我才能按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这个道理吗?
小钟老师:是的,阿姨您理解的非常到位!
小费阿姨:谢谢小钟老师,还是你讲的透彻呀!
小钟老师:不过,您还得注意一个问题,股东代表诉讼是有前置程序的,起诉前,您得书面请求监事会,让监事会先代公司维权。如果监事会不作为,您才能直接提起诉讼。当然,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提下,股东可以免除上述前置程序的限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上述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员提起诉讼。
设置前置程序的原理还是刚才跟您说的,法律考虑到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及其正常运行,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就必须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作出一定的平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一定程序上的限制。
小费阿姨:那什么叫情况紧急呢?
小钟老师: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判断标准大致是这样的——针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如果经过前置的内部救济程序将产生对公司难以弥补的损害结果,或等待答复将使公司的权利期间届满,以及侵害人正在转移公司财产或者公司财产可能发生灭失时,就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啦。
小费阿姨:哎呀,这么多条条框框,我一把年纪了,怕是记不住呀。
小钟老师:别担心,法律就是考虑到了中小投资者维权困难这个事实,在今年的《证券法》三审稿中进一步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的限制。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的放宽将有助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更好的发挥中小投资者“娘家人”的作用。
小费阿姨:那真是太好了!谢谢小钟老师,这次真是涨了不少知识呢!我可以回去安心睡个好觉了!
小钟老师:您客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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